信访事项受理办理规定
1.县级以上信访部门负责程序性受理,承担交办转送信访事项、承办上级和本级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等职责。有权处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实体性受理,承担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作出处理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督促执行处理意见等职责。
2.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负责的,可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延期理由。
3.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查;复查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书面答复。
4.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请求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核;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5.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面答复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