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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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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群众须知

一、群众来访应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诉访分离”的原则,向有权处理的行为机关或群众工作部门(信访机构)反映诉求及建议。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向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提出。

二、为了方便群众,提高工作效益,提倡群众通过“书记、市长—群众直通交流台”、“网上信箱”等形式提出诉求和建议。多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同一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三、来访群众应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并配合工作人员填写《安顺市群众工作中心群众来访登记簿》,按工作人员安排,合理、有序地反映诉求及建议。来访群众提出的事项,应客观真实,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来访群众提出的事项,相关部门已经受理,群众对相关部门出具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30日内申请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在30日内申请复核。对复核意见不服的,按《信访条例》规定不再受理。

五、群众来访过程中应当遵守《信访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文明有序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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